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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被撞對方肇事逃逸求償無門

發問:

各位大大大家好:上個月窩在板橋文化路跟民權路跟別人發生碰撞車禍,我當時是直行車而對方是要左轉的車..結果對方並未禮讓而撞上左側後方,當我下車查看時對方卻開著車就跑了,更扯的是...發生地就在警察局前,當時我有記下對方車號並立即報警,但事後警察查出登記的車主說他去年六月份身分證就遺失了(但沒報案只是到戶政事務所重新申請),結果有人拿它的身分證再去年十二月份時去購買了車,而登記的車主今年也收到某地方法院的傳票(儰照文書罪及肇事逃逸)而出庭解釋,檢察官也有傳喚車商出庭詢問,所以登記的車主說不關他的事,而警察也說不知如何處理?所以想請教各位大大我該如何處理????是該對登記車主求償?還是不負責任的車商(我覺得車商因該跟買車的人有認識否... 顯示更多 各位大大大家好:上個月窩在板橋文化路跟民權路跟別人發生碰撞車禍,我當時是直行車而對方是要左轉的車..結果對方並未禮讓而撞上左側後方,當我下車查看時對方卻開著車就跑了,更扯的是...發生地就在警察局前,當時我有記下對方車號並立即報警,但事後警察查出登記的車主說他去年六月份身分證就遺失了(但沒報案只是到戶政事務所重新申請),結果有人拿它的身分證再去年十二月份時去購買了車,而登記的車主今年也收到某地方法院的傳票(儰照文書罪及肇事逃逸)而出庭解釋,檢察官也有傳喚車商出庭詢問,所以登記的車主說不關他的事,而警察也說不知如何處理?所以想請教各位大大我該如何處理????是該對登記車主求償?還是不負責任的車商(我覺得車商因該跟買車的人有認識否則怎麼可能憑著一張別人的身分證就可以買車)求償呢?還是自認倒楣呢?可是我又覺得如果肇事者又繼續開著那台車去犯案那不是會產生更多的無辜者呢?疑惑的人

最佳解答: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方面 1、客觀構成要件 (1)行為: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係逃逸行為。所謂逃逸,係指避免刑事責任而逃離現場之義3。但是在解釋上,逃逸行為應指對於被害人而言,而非專指逃避刑責;因此,縱使行為人於肇事後,立即向有關機關自首或到案,倘若對於被害人並沒有為任何救護之行為,仍然無礙於本罪之成立。 (2)行為主體間可能存在之漏洞,故亦形成個別構成要件與概括構成要件之重疊現象。 刑事立法上, 亦可能由於立法者之疏忽, 偶爾會制定重複規定之構成要件, 而形成不應存在之構成要件重疊現象。 有認為逃逸之概念,其性質與遺棄並無不同,因此在其外延分類上,應可包含移置、積極棄置、與消極棄置三種情形。但本文認為這樣的解釋並不符合本條所規定「逃逸」之用語,反會造成處罰範圍過大,有突襲之嫌,且一般社會通念中所認知之逃逸,應該只限於消極棄置,遇有其他兩種情形時,直接主張遺棄罪即可解決。 行為主體,乃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肇事致人死傷之人。 本罪最主要乃在處罰肇事者的逃逸行為,至於逃逸行為之前的肇事行為,乃決定了本罪所要處罰之肇事者的範圍,既然本罪字面上已經規定「.....肇事,致人死傷」則可得知以下幾點關於行為主體之範圍的判斷標準: a. 肇事必須致人死傷(不包括無人死傷的情形)。 雖然實際上不少肇事車禍雖未造成死傷,但所形成的公共危險可能更大於死傷。例如:大貨車撞斷電線桿,電線桿橫壓在馬路上;或如天橋上的貨櫃車撞斷護欄,車頭搖搖欲墜;油罐車翻覆,燃油四溢,隨時有爆炸危險,但是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本文認為,無人死傷的情形應不在本罪的規範範圍之內。換言之,立法者不能要求肇事者撞斷電線桿之後,還在原地等著別人發現,然後被處罰,這是違反自證有罪原則的且與本法「致人死傷」之規定亦不合。【至於加了致人死傷這四個字,本條所保護的法益(可能是個人生命身體法益之保護),與未加(可能是公共危險或當事人民事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護)有何不同,在後面保護法益的地方會討論。】

其他解答:

你好唷!建議你去法律扶助基金會唷 給你網址你可以打電話去問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我常在廣播中聽到他們有在幫忙處理這樣的問題 他們好像會教你怎麼做吧! 一、本會服務項目: 依法律扶助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 法律諮詢。 調解、和解。 法律文件撰擬。 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 其它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 其它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希望可以幫忙到你!我曾經也被撞對方也逃逸 可以感同深受!0AD2A613467A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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